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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倫理學的基本原理與中層原則道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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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2-10-18 16:53:11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摘要
       研究法律,必須理解立法精神與立法原理,次而明瞭其基本規範──憲法,再而理解依憲法所制訂的實體法與程序法,乃至更次層級的種種行政法規與種種判例。而政府部門、人民團體、企業團體或宗教團體,也必須援引這些上層法規以為依據,進而制訂內部法規。 百家樂
       世間法律是如此有層級性地逐漸形成,宗教戒規亦然。各種宗教哲學與思想體系,其倫理學說都可從基本原理,產生若干中層原則,從中層原則產生基本規範,從基本規範產生各種不同層級的法規制度,又在沿用各種規制以斷案之時,產生各種可供後來者依循的判例。
        本文依「原則主義」(Principlism)中所論證的四個最基本的中層原則,用以檢視基督宗教與佛教倫理學,從兩大宗教迥異的基本原理(「神造論」 與 「緣起論」),推論其如何得出中層原則之共識,並向下略述它們形成各自基本規範的內在理路,以及它們各自所面對的質疑,與它們針對質疑所做的回應。如:基督宗教的「一生一切」論,佛教玄學化的 「一即一切」 論與單線因果思考的 「業障」 論,都易受到 「陷入命定論」 之質疑,基督宗教則易受到 「排他性」 與 「如何建立信心」 之質疑。
本文特別一提兩大宗教的動物倫理,因為,「動物」應否被納入道德考量?這是兩大宗教在運用「不傷害」、「仁愛」或「公正」原則時,歧義最大的一個部分。


壹 導論


一、從基本原理到法規判例


      社會中的倫理共識, 一般是依於宗教、法律、風俗習慣、道德輿情而逐漸形成的, 此中有些已載明於法典, 屬於「成文法」, 有些尚屬「不成文法」, 這些都可說是該社會中約定俗成的倫理共識。這些倫理共識, 經常是人類在漫長的歷史洪流之中, 「摸著石頭過河」, 為了適應世道人心的共同理想與共同欲求, 而逐步產生的。其中當然也夾雜著大量區域文化或宗教思想的特色, 以及每一族群對人事物的愛憎情結, 這往往形成了許多族群相互之間截然相反的倫理行為。所以有些倫理學家會有「倫理相對主義」(ethical relativism)的看法, 不承認有統一或普遍性的典範存在。
       然而無論是西方的希臘哲學、希伯來神學, 還是東方先秦諸子中的儒、道、墨家與印度大多數宗教學派, 在提出與社會共識相同或相異的倫理見地時, 大都依其經驗法則, 而翻轉歸結於形上的本體, 如亞里斯多德的「第一因」(first causes )或「第一原理」(first principles)、新舊約的「上帝」(God)、儒家的「天命」、道家的「道」、墨家的「天志」與婆羅門教的「梵」(Brahma)。
        筆者曾撰《佛教倫理學》,建構佛教倫理見地的思想體系:逕依經驗法則而直接歸納出「緣起」(pratītya-samutpāda)之基本原理,而不另立形上實體,再依「緣起」之基本原理而建構「護生」哲學。
我們可以更清晰地指出:各種宗教哲學與思想體系,其倫理學說都可從最核心也最高層的基本原理,產生若干中層原則,從中層原則產生基本規範,從基本規範產生各種不同層級的法規制度,又在沿用各種規制以斷案之時,產生各種可供後來者依循的判例。即使是類集種種成文法規的古今法典, 背後也隱藏著該文化社會中最上層理論基礎的活水源頭, 以及制訂法規所需遵循的法學原理。我們可以將世間法律或宗教戒律, 大略擘分出各種如下之建構層次, 這在法律學門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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